本帖最后由 水如空 于 2017-5-11 18:40 编辑
话说“道德两难问题”
在中国,某些人总是喜欢研究一些不是问题的问题。 比如说,有朋友参加一个关于儿童道德问题的讲座,其中,讲师提出了一个所谓的“道德两难问题”,叫参培人员互相探讨,并拿出自己的看法进行交流。这个例子说的是,约翰偷拿了学校图书馆的古籍,打算读完再偷偷送回去,可是这时图书馆着火了,四百本古籍都被焚毁,他偷拿出的成了珍贵的孤本。那么请问,当他将该书还回去的时候,校长是应该奖励他?还是开除他?或者干脆将功抵过,不奖不惩? 这确实是个难题。约翰偷拿了图书馆的书,明显违反了学校规定,按规定应该将其开除。可是恰恰因为他这一违反规定的行为,却阴差阳错,为图书馆保存了一本珍贵的古籍,使其免遭焚毁,所以算是有功,按理应该奖赏。这该怎么处理呢? 其实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,发生在1864年哈佛大学图书馆。校长的处理方法是,当众召开校会,对该学生提出了表彰,对他保留了学校最珍贵的图书表示最高的谢意,然后宣布将其开除学籍。 看到这个结果,我们首先肯定会为这名学生鸣不平:凭什么?他可是为学校保存了最珍贵的图书啊?怎么一点儿情面也不讲,说开除就给开除了? 问题就在这里:我们之所以会觉得这是一种“道德两难问题”,正是出于我们的惯性思维。而同样的问题放在西方法制社会,则根本不算问题。该名学生保存了珍贵图书,值得表扬,所以校长当众对其进行表彰。而他偷窃了学校财物,应该开除,所以校长当众将其开除,有什么问题吗? 规则就是规则,规则制定出来就是要人来遵守的,而不是要人来违背的,更不是可以讲条件看面子的。这才是一个法制社会应有的态度。而这一态度,也正是西方一些国家得以摆脱落后的人治社会,进入文明的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因。 再看一个更典型的例子。我们知道,在天主教世界,有着完善的忏悔制度。无论什么人,只要觉得自己做错了事,或因某事良心不安,都可以向牧师忏悔。而神父要做的,只是静静地倾听,而绝不可以将忏悔者的话泄露出去。 某地发生了一起杀人案,警方通过调查,锁定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,经法院审判,在大量的证据下,认定其为凶犯,将其判处死刑。可是实际上,该案的真凶却逍遥法外,他眼看着那个替罪羊就要被执行死刑,感到良心极度不安,他又不愿站出来自首——那样,被处死的就会是他了——为了使自己的良心平静,于是,他找到一个神父进行忏悔。忏悔后,他倒是觉得心安理得了,可是那个神父自己明明知道真相,却无力挽救那个冤屈的性命,也觉得良心不安,于是又去找其他神父忏悔……结果这样一圈下来,当地的所有神父都知道了这件事。了不起的就是,他们尽管每个人都受着良心的折磨,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向法官说明真相,原因很简单:如果一旦真相暴露,那个含冤者固然得救了,可是必定再也不会有人相信神父,再也不会有人去找神父进行忏悔,那么整个忏悔制度就要终结了。什么生命,什么公平,什么正义,都远远不如维护制度本身更为重要。 看起来似乎有些不尽人情,然而法律无情,规则无情,制度无情,恰恰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秩序、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。一个社会,对于法律、规则和制度能否严格遵守,能否严格执行,从某种程度上也反应了这个社会法制建设的程度,乃至文明发展的程度。 而我们恰恰在这方面问题多多。比如说,过去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故事,在铁轨还要由人工操纵的时代,有一个扳道工,看见一列火车飞驰而来,在铁轨上,却有三个小孩子玩耍。这条铁道旁边,有一条废弃的铁轨,在这条废弃的铁轨上,也有一个小孩子在玩耍。那么,他就要面临着两难的选择:是任火车正常前进,牺牲三个孩子的生命,还是把铁道扳到废弃的铁轨上,牺牲一个孩子的生命呢? 该题也曾难住许多人,因为我们用的都是国人惯用的思维方式。同样的问题放到法制健全的社会,则根本就不成问题。作为一个扳道工,要做的就是坚守职责,保证火车正常通行。那三个孩子在运行的铁轨上玩耍,本身是错误的行为,而错误的行为就可能导致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。而那一个孩子在废弃的铁轨上玩,本身没有错误,没有理由为别人的错误承担后果。在这个问题上,不能以数量多少来判断。 再回到本文开头的“偷书”案例上,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叫国人觉得是“道德两难”问题,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约翰在做了错事之后又做了好事,而在我们的惯性思维里,功过往往是可以相抵的。比如在《水浒传》中,李逵血洗本已投靠梁山的扈家庄,宋江的处置便是:“你这厮违了我的军令,本合斩首,且把杀祝龙、祝彪的功劳折过了。下次违令,定斩不饶。”那么后来如何呢?李逵当然还是照旧杀戮无节,后来甚至还一度砍倒了杏黄旗,要杀宋江。当然,结果当然还是没有受到处罚。其实宋江哪里是要玩什么“将功折过”,根本就是在袒护他的死党李逵,为他徇私枉法。 试看那些因贪污腐败身陷囹圄的贪官,大多没有能够服刑期满,其间无不因种种原因获得减刑,甚至还有因写了几本小说便一次减刑达两年六个月,创某监狱一次性减刑时间“之最”的,这种事,便很难叫人相信其中没有内幕。 那么,究竟功过是否可以相抵呢?其实这样想又犯了我们国人惯性思维的毛病。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“是否可以”或“是否应该”一说,而是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。我国《刑法》中规定:“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,应当减刑……”至于“重大立功表现”,则有许多具体条文,感兴趣的可以自己查看。这里要说的是,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,便没有讨论“功过是否可以相抵”的必要,要讨论的只是某某贪官写了两本小说是否属于“重大立功表现”而已。 说到底,我们通常所谓的“道德两难问题”其实根本就不是“两难问题”,之所以会认为是“两难”,只是为了给违反规定者找一个为其开脱的理由罢了。如果我们还是经常在诸如此类的“两难”问题上犯纠结,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制建设仍然任重道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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